(2016)川1526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大年与被执行人张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年,张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年,女,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张兴平,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