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154号原告:周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住凯里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忠,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芳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