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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鑫、雷佳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鑫,雷佳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湘元,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女,该公司行政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鑫,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佳怡,女,1984年3月29日出生。上诉人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鑫、雷佳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钟鑫、雷佳怡与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钟鑫、雷佳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钟鑫、雷佳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钟鑫、雷佳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爱华审判员  陈新德审判员  黄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唐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