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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滕州松裕精密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松裕精密机床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12号原告: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松裕精密机床厂,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庄里东村。法定代表人:李绍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松裕精密机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原告长春盛辉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苗 迪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