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徐德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平,徐德国,徐建平,徐德国,徐建平,徐德国,徐建平,徐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平,男,1974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被执行人徐德国,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平于被执行人徐德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德国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13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