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阿伦、叶卫平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阿伦,叶卫平,叶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阿伦,男,193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叶卫平,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岱山县,现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叶安平,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岱山县,现住浙江省岱山县。本院在执行叶阿伦与被执行人叶卫平、叶安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叶安平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衢山分理处存款7065元。因上述款项已经清偿其欠付的赡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安平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衢山分理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