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城市鲁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576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婧园街***号*栋。被告:邹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职务:经理所在地:邹城市唐村镇驻地。第三人:中国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职务: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号六冶大厦。原告李某与被告邹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