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赵忠与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205民初568号原告:赵忠,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原告妻子),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人环大楼西副楼三楼,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史菲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忠与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111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冬天原告开始给被告小区超市供应酒及饮料。至2016年5月1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1117.8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家商贸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赵忠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赵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赵忠与李美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我家创业超市对账流程单一份,证明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所欠原告赵忠货款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赵忠系包头市青山区忠忠统一糖酒批发部经营者的事实。被告“我家商贸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不能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冬天,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赵忠所经营的包头市青山区忠忠统一糖酒批发部向被告“我家商贸公司”下设的一个点即: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口岸小区超市供应酒及饮料,并承诺货到付款。至2016年5月13日共欠原告赵忠货款31117.80元未付。另查明“分公司”系被告“我家商贸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为总公司承揽业务,该“分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被“我家商贸公司”撤销,同时根据“我家商贸公司”股东会决议“分公司”如有未完结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赵忠与“分公司”建立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且双方经对账确认“分公司”共欠原告赵忠货款31117.80元,现因该“分公司”已被“我家商贸公司”撤销,且按照“我家商贸公司”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若有未完结的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故原告赵忠要求被告“我家商贸公司”偿还货款31117.8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我家商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忠货款3111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94元(原告赵忠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我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殿君人民陪审员高建军人民陪审员韩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宋佳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