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孔江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江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江庆,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指定辩护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江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董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孔江庆及其辩护人张丽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刘某某(已判刑)指派张某某(已判刑)和曹某某(上网追逃)在济源市成立济源中民企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济源中民企),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成员进行苗木种植、销售,组织采购生产资料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刘某某安排曹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总经理,卢利芹(已判刑)和被告人孔江庆为副总经理,以投资荒山开发、建设酒厂和宾馆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群众存款月息1分8至2分为诱饵,安排公司工作人员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的存款全部汇入刘某某经营的濮阳中民企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济源中民企工作人员提成模式为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可兼任业务员,业务员按照每月吸收群众存款的千分之四提成,业务经理按照每月名下业务员吸收群众存款的千分之一点五再提成,总经理按照每月公司吸收群众存款的千分之一点五再提成。2014年7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向群众兑付本金,部分群众存款以酒品兑付。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4年7月,济源中民企累计吸收724名群众存款1.479亿元,共支付利息2614.6164万元,支付业务提成830.8492万元,兑付酒品311.116万元,已退还本金7630万元,尚有438人未退本金7160万元,其中该438人中有23人收到的存款利息和兑付的酒品金额已超出其存款本金63.308万元。剩余415人未退存款本金6981万元,对应的已付利息1843.388万元和已兑付的酒品193.116万元,该415人损失金额为4944.496万元。其中,被告人孔江庆任济源中民企的副总经理、业务员,以济源中民企的名义累计吸收68名群众存款2431万元,提成97.972万元,其吸收存款未退本金1212万元,已付利息309.252万元,已兑付酒品2.9万元,损失41名群众存款899.848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孔江庆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弥补了被害人闫某、王某存款损失,并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江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某、张某某、董玲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等的陈述,证人孔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收存款登记表,刑事裁定书,抓获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江庆在任职济源中民企副总经理、业务员期间,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孔江庆及其辩护人辩称孔江庆只是挂名副总经理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人刘某某、张某某、董玲、卢利芹、张林等的供述及孔江庆领取工资的情况,可以证实孔江庆是济源中民企的副总经理。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吸收存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本案系自然人共同犯罪,本院将根据孔江庆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判处刑罚,孔江庆在济源中民企的职位名称并不影响其量刑。关于被告人孔江庆的辩护人辩称鉴定报告中史丽英、王丹丹的存款时间在2013年3月孔江庆到济源中民企上班前,两人的存款数额51万元应从指控的吸收存款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孔江庆的供述证实其2013年2月之前也介绍有客户存款,且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济源中民企社员股金信息明细表,将各被告人名下的所有存款客户名单以及客户资料进行整理,由公安机关将相关资料让各被告人予以核实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询问笔录对涉案人员的吸收存款金额、提成情况等进行了鉴定分析,孔江庆亦多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统计的其吸收存款明细表进行了核对、确认,该鉴定报告真实可信,应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孔江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孔江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孔江庆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综上,参考被害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江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