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渝与四川化工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渝,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王渝,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王渝申请执行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26840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1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