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玉平与冉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平,冉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565号原告:范玉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系范玉平之妻),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冉金祥,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平与被告冉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玉平负担。审判员 任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