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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42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范秋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范秋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4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被执行人范秋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33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秋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秋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秋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秋仙(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8480322769210517-101的存款人民币412850.0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