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贺侯生与王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候生,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5号申请执行人贺候生,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宏平,男,大宁县昕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淑华,男,1949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候生与王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淑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明记审判员 冯阿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