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章启龙与经承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启龙,经承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839号原告:章启龙,男,1950年11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江苏省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经承叶,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大卓)经家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启龙与被告经承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启龙撤回对被告经承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490元,由原告章启龙负担。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凌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