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车华栋、肖国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华栋,肖国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车华栋,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肖国城,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车华栋与被告肖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肖国城应归还给原告车华栋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