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英俊与林良玉、陈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俊,林良玉,陈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432号原告:王英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灵,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玉,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振森,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俊与被告林良玉、陈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英俊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英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36元,由王英俊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君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