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小丽与厦门中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丽,厦门中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195号原告:魏小丽,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厦门中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新景数码港13号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54947R。法定代表人:夏营旺。原告魏小丽与被告厦门中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魏小丽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魏小丽负担。审 判 员 吴燕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