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桂兰与白莲珍、张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莲珍,张洋,吴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白莲珍。被执行人张洋。被执行人吴桂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6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共计41692元,包括本金41666元、迟延履行利息868元,返还案件受理费842元。执行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