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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时瑞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瑞斌,刘玉臻,陶子温,时瑞华,时刚磊,李新娜,时清君,王凤莲,王志春,时青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958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时瑞斌。被告刘玉臻。被告陶子温。被告时瑞华。被告时刚磊。被告李新娜。被告时清君。被告王凤莲。被告王志春。被告时青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瑞斌、刘玉臻、陶子温、时瑞华、时刚磊、李新娜、时清君、王凤莲、王志春、时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