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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56号原告江苏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服桥堍。法定代表人王素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马越,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卫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锦超,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家友,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清,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恢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力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力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杭旭伟审 判 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