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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98号。法定代表人丰文国。被执行人郑玉雄,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41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郑玉雄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1660636.5元(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9283元;并负担仲裁费21856元。因郑玉雄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标的1761775.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001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冠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余款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仲裁委员(2016)苏仲裁字第413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