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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玲建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玲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17号原告:吕玲建,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顺法、杨峰,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7号。负责人:石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纬二路156号国际财富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7558259J。负责人:田灿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吕玲建起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玲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玲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吕玲建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