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倩、尹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718号赵倩,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尹葳,女,汉族,1956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倩申请尹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倩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