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王某2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826号申请人:王某1,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张某,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居住地: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王某2,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父亲王胜利的遗产,即徽商银行阜阳颍上支行的理财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孙元以座落在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蔬菜队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为其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1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胜利在徽商银行阜阳颍上支行的理财款300000元(账号62×××00),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孙元在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蔬菜队房屋(房产证号: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的产权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