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永柱与被告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柱,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511号原告:曹永柱,男,汉族,194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梅峰,男,年龄、民族及身份号码均不详,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曹永柱与被告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梅峰归还借款4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梅峰与原告曹永柱系朋友。2009年,被告梅峰向原告借款2000元,承诺于2010年3月20日付清;如不付清被告梅峰就给付原告4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梅峰索要,但被告梅峰一直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永柱诉被告梅峰民间借贷纠纷,但原告曹永柱无法提供被告梅峰身份信息,本院在当地公安部门也查不到梅峰的个人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永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