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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天翼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天翼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翼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上诉人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天翼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青岛天翼翔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照上诉人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和一审中法定代表人赵莉的联系地址、电话向上诉人送达传票,因地址不详、电话停机,导致传票无法送达。上诉人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然委托了赵峰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没有提供赵峰的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106元,由上诉人青岛捷近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明福审 判 员  王立春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