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匡某某、匡某某2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某,匡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匡某某被执行人匡某某2原告匡某某诉被告匡某某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匡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匡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按(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二、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00元;三、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匡某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执行人匡某某表示申请事项已全部得到实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