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特2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学军、姜德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学军,姜德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19号申请人:姜学军。被申请人:姜德富。被申请人代理人:姜学海(系被申请人之次子)。申请人姜学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学军称,申请认定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姜学军与被申请人姜德富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脑梗死和脑萎缩,无法处理自身事务,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姜学海称,同意认定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姜德富系申请人姜学军之父。经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姜德富痴呆。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学军系被申请人姜德富之子,现申请人姜学军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体适格。根据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姜德富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姜学军之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旭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英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