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李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李雷,霍英俊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717号原告: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马柏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邹林。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连琴。被告:李雷,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被告:霍英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李雷、霍英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咸宁市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亚林法官助理 汪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