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高述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高述礼,孟年军,孔全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中花园会所。负责人:王毅,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述礼,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年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全红,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述礼、孟年军、孔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银华,被上诉人高述礼,被上诉人孟年军、孔全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高述礼各项损失12691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误工费不合理。1、高述礼已7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神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60周岁以上属于被被扶养人,也就是在法律上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60岁以上的老人由社会和家属供养,也体现了60岁以上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高述礼名下的责任田应该由其子女耕种,一审按70%计算高述礼的误工费与高述礼70岁高龄的事实不符。高述礼答辩称:因高述礼家有田地且身体健康,一直在家务农,原审判决70%的误工费符合规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孟年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针对孟年军,故不进行答辩。孔全红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针对孔全红,故不进行答辩。一审高述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孟年军、孔全红、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赔偿高述礼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417.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孟年军、孔全红承担。一审认定:2016年2月10日,孟年军驾驶孔全红所有的鄂M×××××小型普通客车,沿监利县北环线由西向东行驶,11时30分,行至毛市镇××组路段时,遇前方高述礼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其妻子周桂珍同向行驶,孟年军处置不当,导致所驾车辆前部与高述礼所驾三轮车尾部相撞,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高述礼和周桂珍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2月28日,经交警认定:孟年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述礼和周桂珍不负事故责任。孔全红为该肇事车鄂M×××××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高述礼在监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天数为32天。该医院诊断高述礼为软组织损伤。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等。同时认定:高述礼的医疗费合计为7436元,护理费为2730元(31138元/年÷365天×3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50元/天×32天),营养费为625元(25元/天×20天),高述礼受伤时已经70岁,不能按一个全劳力来计算误工费,故酌情认定其误工费为1737元(28305元/年÷365天×32天70%);交通费酌定为300元。综上,此次交通事故给高述礼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合计为14428元。该事故发生后,孔全红已经向高述礼垫付了医疗费7436元。另认定:经推算,高述礼和案外人周桂珍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中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金额分别为:10.19%、1019元和89.81%、8981元。一审认为:2016年2月28日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鉴于孔全红已为其车辆在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向高述礼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高述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述礼的诉讼请求中有偏高的部分,一审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述礼损失5786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述礼损失1206元,二项合计6992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返还被告孔全红垫付款7436元。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高述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0元,由被告孔全红负担。二审庭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审认定高述礼的误工费是否恰当。高述礼虽然年满70岁,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具备劳动能力,在家务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本次事故导致其受伤,必然会对其劳动能力和收入造成影响,一审考虑高述礼的年龄按70%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高述礼丧失了劳动能力,靠子女和社会赡养,故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主张不应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保仙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本宏审判员 全 华审判员 欧阳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