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季士庭,赵贻萍,张欢,陆荫,季晨,陆晓丹,吴建东,顾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27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徐董路,组织机构代码57255444-7。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组织机构代码25141903-3。投资人季士良。被执行人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浒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2800410-0。法定代表人吴建东。被执行人季士庭,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赵贻萍,女,196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张欢,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陆荫,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季晨,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陆晓丹,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吴建东,男,195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顾瑞芬,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季士庭、赵贻萍、张欢、陆荫、季晨、陆晓丹、吴建东、顾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返还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支付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罚息人民币20624.65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以月息19.5‰计);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天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季士庭、赵贻萍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张欢、陆荫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季晨、陆晓丹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吴建东、顾瑞芬对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329元,由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负担,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季士庭、赵贻萍、张欢、陆荫、季晨、陆晓丹、吴建东、顾瑞芬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均未履行。之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欢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元(作为执行费)。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不动产单元号:×××】,因上述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无处置权;发现被执行人张欢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浒东村戴家巷30号【不动产单元号:×××】,被执行人张欢、陆荫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衡山路158号衡泰花园26幢705室【不动产单元号:×××】,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暂无处置的必要;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陆荫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欢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苏E×××××、苏E×××××汽车三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顾瑞芬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上述车辆,故本案暂无处置上述财产的必要;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陆晓丹、季晨于2017年4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各履行人民币16000元,付至2018年1月25日止,总共10个月,共计履行人民币16万元,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万元后,本案余款与被执行人陆晓丹、季晨无关,如逾期,则按原判决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张欢、陆荫于2017年4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各履行人民币16000元,付至2018年1月20日止,总共10个月,共计履行人民币16万元,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万元后,本案余款与被执行人张欢、陆荫无关,如逾期,则按原判决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人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浒西铸造有限公司、吴建东、顾瑞芬追偿本案余款。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2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5953.65元、罚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月息19.5‰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处置必要的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