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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蔡松柏、蔡燕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松柏,蔡燕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866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鸣,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双桥楼**号*单元*楼***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被申请人:蔡松柏,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申请人:蔡燕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王鸣与蔡松柏、蔡燕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866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蔡松柏、蔡燕子价值1242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王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松柏、蔡燕子价值12425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松柏、蔡燕子价值1242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魏永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