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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吴吉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吴吉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贞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松,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吉祥,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泰市。上诉人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吴吉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龙口现代星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