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7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弈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奕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7286号原告:北京奕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中国棋院627室。法定代表人:聂卫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备,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4层1410。法定代表人:魏文明,总经理。原告北京奕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童天地公司)与被告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博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弈童天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备,被告行知博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弈童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2013年6月22日签署的《项目及场地合作协议书》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2、判令行知博雅公司向弈童天地公司退还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场地使用费116291.09元;3、判令行知博雅公司向弈童天地公司退还押金7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行知博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2013年6月22日签署了《项目及场地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承租行知博雅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北街2号北京市海淀区工人文化宫内主楼三层出电梯口右侧350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用于文化棋类教育培训,租期为5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的年场地使用费为551250元。合同履��中,我公司已支付了截至2016年12月25日的场地使用费,但2016年7月1日,海淀工人文化宫张贴告示,要求收回租户房屋,行知博雅公司亦要求我公司腾房,我公司遂于2016年10月10日腾空了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但此后行知博雅公司迟迟不肯退还我公司交纳的剩余场地使用费和押金。行知博雅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还场地使用费和押金,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我公司不清楚弈童天地公司何时搬出的,我公司一直承租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直到现在也未另行出租,还在闲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2日,行知博雅公司(甲方)与弈童天地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及场地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将其租赁的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交付乙方用于合作文化棋类教育培训,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期为5年,即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注:甲方与产权方的第一阶段租赁期为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甲方续租后,应第一时间与乙方补签项目及场地使用合作协议。该场地第一年之场地使用费为45.6万元;第二年的场地使用费为50万元;第三年开始至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场地年使用费在甲方与产权方续租之每年租金基础上按照年租金的1/2金额上浮10%收取。甲乙双方签署该协议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押金76000元。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须将第一年的前6个月的场地使用费和押金一次性交付于甲方。乙方以后每6个月将场地使用费一次性交付甲方,每次须提前10天交付。乙方在所使用的场地面积内,自行自费装电表,其合作使用面积对应的实际消耗水电费等一系列产生的费用,甲方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向乙方收取。合作协议期满后,甲方检查合作使用给乙方的场地主体结构完好无损并恢复至原貌,甲方如数将全部押金退还给乙方;如有主体结构损坏,甲方按照损坏程度从乙方押金中扣除。乙方不破坏主体结构不属于房屋损坏之列。如乙方自行装修改造,协议结束期满后,需自费恢复原状。如甲方恢复的,从乙方的使用场地押金中扣除。自项目合作及场地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具有该合作场地使用权,乙方须装修该场地,如改变内部场地格局,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场地格局,装修费由乙方自担。合作期满如不再继续使用该场地,须经甲方检查该合作场地,如发现该场地在合作期间主体结构遭到破坏或没有恢复使用前原状的,须按市价进行赔偿。待合作协议期满后,如不再继续合作,乙方将此场地交付给甲方时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拆除。如乙方拖延交付场地使用费或水、电费,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所合作使用的场地,并不退还余下的场���使用费以及押金,合同失效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作协议。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本合作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赔偿对方之违约金为2个月的该场地使用费(以违约之月的场地使用费为标准)。签约后,弈童天地公司向行知博雅公司交纳了押金76000元。2015年12月24日,弈童天地公司向行知博雅公司交纳了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场地使用费26.25万元。2016年6月17日,弈童天地公司向行知博雅公司交纳了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的场地使用费27.5625万元。2016年5月26日,弈童天地公司向行知博雅公司交纳了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水电费7284元。庭审中,弈童天地公司主张海淀工人文化宫于2016年7月张贴告示,要求收回出租房屋,行��博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文明也明确表示需要其腾退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故其已于2016年10月10日腾退,其与行知博雅公司的《项目及场地合作协议书》已于腾退当日解除。就此,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告示》照片,显示告示内容为:“为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海淀工人文化宫将从2016年7月1日启动本单位出租房屋收回工作,请各承租户给以理解和支持,认真做好本公司的退出工作,确保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出工作任务。同时请承租户提醒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客户,及时妥善做好相关业务处理。……海淀工人文化宫(公章)。2016年7月1日。”2、弈童天地公司之工作人员马某与行知博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文明的短息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魏文明2016年7月3日提出“马老师,请抽空告诉你的校长,文化宫应该明后天就会出具体通知,请留意一下。”马某回复“���的,不过明天我们的老师休息。”魏文明回复称:“好的。”2016年10月8日,马某称“魏总,您好。我们这边计划10号搬家,您什么时候有时间。”魏文明回复“马老师,晚上给你回电话,今天一天的会,好么。”10月11日,马某称“魏总,我们教师已经在10月9日搬离,10月10日正式停止了场地的使用。请确认。”魏文明回复“收到。”10月12日,马某称“文化宫房租一年551250/365=1510.27,10月10号到12月25号一共77天,等于116290.79元。魏总,这是让财务算的应退房租款,您核一下。”10月13日,马某问“魏总,收到信息了吗”。魏文明回复“收到,我会让财务进行核算。”之后马某于10月12日、17日上午、25日催促财务核算,并于11月25日询问“魏总,还是26号文化宫吗”,魏文明未予回复。3、北京正规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内容为“2016年10月9日,收到搬运费2600元。”弈童天地公司称,该收据是其公司腾退场地时产生的搬运费。4、马某与魏文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魏文明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通过了马某的朋友验证请求,并在马某问好后主动提出“马老师,核算完后会和你对接,来回催也没有意义,请理解!”马某回复称“互相理解。一个核对日期金额的事情,快一周了还没有消息。老板也在催我。”10月27日、28日,马某两次催问核算情况,魏文明回复称“前几天一直在西藏,收到您的信息了!请转告老洪,下个月会进行核算并办理此事。就这样催下去也没有意义……另,希望你们在我与万柳这边对接的环节别添乱子,这样的话也会影响我们之间的清算,好不好。”11月11日,马某问“魏总,回北京了吗?什么时候能安排处理,已经近11月中旬。”魏文明回复称“不好意思,一直忙,26号文化宫见,好不好。”行知博雅公司不认可��述证据的真实性,称文化宫并未要求弈童天地公司退场、魏文明未与行知博雅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上述短信及微信聊天。庭审中,弈童天地公司出示了马某手机上的短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原件,显示短信聊天记录的对方手机号为“138XXXX****”,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账号为“×××”,经现场点击“语音聊天”功能项,魏文明手机接到信号并响起铃声。经询问,行知博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文明认可上述手机号和微信号系其个人所有,一直由其个人使用,但其称未与弈童天地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上述聊天。本院认为,上述告示照片、收据、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上未见瑕疵、内容上相互印证,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原件指向的手机号及微信号均为行知博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魏文明所有,行知博雅公司否认上述证据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行知博雅公司主张其自2016年10月10日以来正常承租文化宫三层场地,不存在需要弈童天地公司腾退的情形,弈童天地公司搬离后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一直空置。就此,魏文明提交北京市海淀工人文化宫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兹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北街2号北京市海淀工人文化宫院内主楼三层东侧(出电梯右侧)数月内至今长期闲置。2017年4月14日。”弈童天地公司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但称场地闲置与其无关。经释明,魏文明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出示其2016年10月10日以来正常承租涉诉场地的证据材料。经询问,魏文明当庭表示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系因个人原因,具体原因不愿向法庭说明。行知博雅公司另主张弈童天地公司对场地进行了装修,应自其押金中扣除恢复原状的费用。弈童天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行知博雅公司未就弈童天地公司的装修破坏了主体结构一节提交证据。经询问,行知博雅公司认可弈童天地公司的装修获得了行知博雅公司及文化宫的同意。行知博雅公司还主张弈童天地公司拖欠水电费。弈童天地公司认可尚未缴纳2016年5月13日至10月10日的水电费,亦同意按实际情况交纳水电费。但行知博雅公司未在举证期内就其实际缴纳水电费的情况进行举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弈童天地公司主张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合意解除了合同,并就此提交了搬家费收据、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上述证据可证明行知博雅公司同意弈童天地公司腾空文化宫三层右侧场地,知悉其腾空场地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同意在核算后退还剩余场地使用费��押金。行知博雅公司虽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反证。考虑到行知博雅公司能够从文化宫索要相关证明,方便获取相应证据,本院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至于解约日期,在无证据显示双方曾就解约时间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据场地腾退情况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则行知博雅公司应返还弈童天地公司剩余场地使用费,故对弈童天地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本院依法核算。庭审中,行知博雅公司主张应自押金中扣除恢复主体结构的费用,但其未举证证明弈童天地公司的装修破坏了主体结构,且其认可弈童天地公司的装修已取得其同意,则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弈童天地公司请求退还押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水电费,行知博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缴纳情况以及弈童天地公司的欠费情况,则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弈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项目及场地合作协议书》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解除;二、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弈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押金七万六千元及剩余场地使用费十一万四千七百八十一元;三、驳回北京���童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三元,由北京行知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