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樊国霞申请执行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国霞,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樊国霞,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宏伟,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关于樊国霞申请执行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宏伟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宏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6)豫0411民初2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