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赵小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工业园区108国道南谷段。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晋中昂奕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702民初15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