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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禄与被告秦万泉、綦倩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禄,秦万泉,綦倩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0号原告:赵福禄,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被告:秦万泉,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被告:綦倩如,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禄与被告秦万泉、綦倩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福禄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福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3元,由赵福禄负担(已交纳)。保全费1795元,由赵福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义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