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福禄与被告秦万泉、綦倩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禄,秦万泉,綦倩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0号原告:赵福禄,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被告:秦万泉,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被告:綦倩如,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禄与被告秦万泉、綦倩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福禄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福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3元,由赵福禄负担(已交纳)。保全费1795元,由赵福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义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