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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甘兴成、张应明、林昌文、王有录、XX文申请执行黄星明、李杰峰、唐绍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兴成,张应明,林昌文,王有录,XX文,黄星明,李杰峰,唐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甘兴成,男。申请执行人张应明,男。申请执行人林昌文,男。申请执行人王有录,男。申请执行人XX文,男。被执行人黄星明,男。被执行人李杰峰,男。被执行人唐绍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兴成、张应明、林昌文、王有录、XX文与被执行人黄星明、李杰峰、唐绍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2016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016)云2524执477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系同一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4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宝宽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云红  (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