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士建、季延赞等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士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士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季延赞,男,1978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侍伊雷,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占付,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茆长伍,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士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苏07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士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5日晚,同是灌云县侍庄福康美地小区开发公司承建商债主的被告人马士建、季延赞、赵占付得到法院要强制拆除侍庄福康美地工地违章建筑的消息后,相约福康美地工地商量对策,大家都同意闹一闹。被告人侍伊雷提议雇点残疾人闹闹,议定由被告人侍伊雷联系残疾人,被告人季延赞提供车辆,由赵占付出资1000元给被告人马士建用于购买汽油和被子。2015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季延赞驾车带领被告人茆长伍等十余名残疾人到案发现场。当日8时至16时许,被告人马士建、茆长伍及十余名残疾人在福康美地工地违章建筑楼顶,被告人马士建采用威胁执法人员要跳楼自杀、泼洒汽油的方式,被告人茆长伍等残疾人采用威胁辱骂、泼洒汽油、烧被子的方式暴力阻碍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拆除福康美地违章建筑。被告人马士建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抓获经过,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反映、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局、院长批办单,立案审批表、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马士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等人供述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士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士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马士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各判处被告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马士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马士建系自首,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原审判决未区分主从犯,马士建为从犯,对马士建判处实刑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马士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未区分主从犯,马士建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士建与原审被告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等人得知灌云县人民法院要强制拆除侍庄福康美地工地违章建筑后,经共同商量,联系残疾人,并购买汽油和被子。后马士建、茆长伍及十余名残疾人在福康美地工地违章建筑楼顶,采用威胁辱骂、泼洒汽油、烧被子等方式阻碍灌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拆除工作。马士建及各原审被告人分工配合,均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作用相当,马士建并非起辅助、次要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马士建及其辩护人提出马士建系自首,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原审判决对马士建判处实刑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综合考虑全案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士建、原审被告人季延赞、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马士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侍伊雷、赵占付、茆长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太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伏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荣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