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性宇与汪铁钢、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性宇,汪铁钢,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4号原告:马性宇,男,生于1955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铁钢,男,40岁,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与舞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492492543。法定代表人:黄亚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性宇与被告汪铁钢、漯河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马性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性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性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性宇负担。审 判 长 孔伟宏审 判 员 郭亚静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危莉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