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吓俤与被告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吓俤,李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46号原告:杨吓俤,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居民,初中文化,现住会东县彩云街,与杨吓俤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华英,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鰺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吓俤与被告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吓俤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吓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