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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吓俤与被告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吓俤,李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546号原告:杨吓俤,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居民,初中文化,现住会东县彩云街,与杨吓俤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华英,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鰺鱼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吓俤与被告李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吓俤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吓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