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城市日日顺建材商店与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日日顺建材商店,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日日顺建材商店。经营者陈颖,系该商店业主。被执行人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本院在执行兴城市日日顺建材商店与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195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楼盘现已全部停工,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正在对其公司名下的楼房进行核查,正在处理当中。因政府部门的核查尚未结束,被执行人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宜立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