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俊、李艳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等3被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李艳,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08号原告:杨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李艳,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3998R。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栋10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4002151987。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与丁山路交叉口紫金时代广场商业A-B一层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455678-1。负责人:周亮,该公司经理。原告杨俊、李艳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俊、李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李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原告未缴纳,不再收取。审 判 长 李明辉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尹 兵二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仁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