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鲁松花与李福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松花,李福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87号原告:鲁松花,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福武,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松花与被告李福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松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松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松花承担。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芳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