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定武、储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定武,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永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9MB0W39430A。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李定武,男,1981年5月24日生,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储海燕,女,1984年2月1日生,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9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定武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琦审判员 刘洋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