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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武汉光尧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光尧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光尧伟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98号南阳公寓首层门面。法定代表人孙红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家辉,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3,793.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