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红平与孙孝华、谢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平,孙孝华,谢玉兰,徐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17号原告:孙红平,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孝华,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谢玉兰,女,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徐鸿明,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平与被告孙孝华、谢玉兰、徐鸿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