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闪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闪,别名王旭,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成安县长巷乡吴村**组**号。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学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闪伙同他人在临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临清市永辉种植专业合作社,其间,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16日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44909.5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投案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闪伙同河北省成安县长巷乡长巷营村村民常宁宁(已判刑)于2013年4月在临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临清市永辉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宁宁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本市魏湾镇西魏湾村,业务范围为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从事谷类、蔬菜的种植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自同年5月开业以来,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王闪伙同常宁宁组织该社以承诺支付高额手续费、奖励的方式发展当地信贷员为该社代办员,通过他们向公众以投资入股、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1944909.5元。截止到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退出该合作社。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常宁宁、王永岗的供述,证人丁金平、丁庆山、彭兆明、邵凤良、王以华、肖勤、魏盼盼、邢金生、穆俊英、史宝岭、冯吉才、张迎文、张宏千、赵刚、张子华、庞东华、李长金、李占明、王明生、刘召俊、赵庆玉、史春江、吕安堂、吕成岭、王凤辉、柴士宣、史金瑞、薛淑云、李延彬、赵志英、李玉苹、朱自恩、李佳佳等人的证言,股金单存根复印件,证据来源说明,合作社明细账,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补充鉴定业务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宣传资料,银监发(2009)13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山东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会章程,利益分红表,借款收据,退股协议,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银监会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投资入股、还本付息的方式,伙同他人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组织、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惩处。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吴 锐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