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7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三与郑丽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三,郑丽芳,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983号原告:刘文三,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褚浩言(一般代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芳,女,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丽芳。原告刘文三与被告郑丽芳、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一、在38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郑丽芳名下,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xxx号研发楼x号楼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在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郑丽芳名下,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xxx号研发楼号楼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三、在3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郑丽芳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xx号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三的委托代理人褚浩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丽芳、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丽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万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及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文三与被告郑丽芳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以其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后两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对两被告的还款义务进行了明确。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郑丽芳、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均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审查认定,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14日,被告郑丽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文三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期限到2014年2月28号止归还,逾期按每日2‰收取滞纳金。本借款由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2014年2月15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郑丽芳账户转账40万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郑丽芳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本人于2014年2月14日借刘文三现款伍拾万元整(500000),截止到2016年3月15日止共欠刘文三本金伍拾万元,利息贰拾伍万元,合计柒拾伍万元整(750000),2016年3月15日后以75万元为基数月息2%,至今的利息未结,现计划本人所欠上述本息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上述欠款本息继续由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连带还款责任保证。特此证明”。被告郑丽芳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及郑丽芳个人印章。关于借款过程,原告陈述2014年2月14日被告郑丽芳以公司经营为由在原告位于山东亿盛集团的办公室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书写借条一份。因原告卡中当时并无足额款项,故先从办公室保险柜内支取1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后于2014年2月15日向原告转账40万元。原告提交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证实其账户凑足40万元后向被告郑丽芳转账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有其提交的借条、交易明细、还款计划证实,原告并就借款过程、款项交付方式做出了合理陈述。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就借款过程陈述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中已确定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告欠款本息为25万元,利息数额没有超出按照月息2%计算的该期间的数额,本院对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告郑丽芳欠原告刘文三本息7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016年3月15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按照月息2%计入本金,原告以75万元作为计算之后利息的基数违反上述规定,本院对原告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利息,支持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郑丽芳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丽芳追偿。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三欠款75万元。二、被告郑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三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丽芳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丽芳追偿。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丽芳、被告山东勃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