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九春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春,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85号原告:郭九春,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瑞,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喜,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被告: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不详。代表人:不详。原告郭九春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九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九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九春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